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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得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汾河等重点河流沿岸的产业布局作出强制性拒绝,禁令新建焦化、化工等高风险项目。条例规定,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令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金、纺织、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性化学品仓储设施。
城市竣工区内已竣工的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金、纺织、印染、制药等水污染较轻的企业应该逐步实行迁往或者依法重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前进白粪水体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发布白粪水体管理进展情况。
违背条例规定,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气的废水并未按照规定展开预处理,并未超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修正或者责令容许生产、投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歇业、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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